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曾莉接受王某林家属的委托,担任王某林抢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。曾莉律师先后10余次到都江堰看守所会见王某林, 本案成功辩护,王某林被判缓刑。王某林本人及家人非常感激曾莉律师所做的工作,王某林也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,绝不再犯。
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。 被告人王某林(曾用名王X),男,1993年5月8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曾莉,北京盈科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(2015)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林涉嫌抢劫罪,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因被告人王某林 认罪且经其同意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王 某林及其辩护人曾莉均到庭参加诉讼。
2014
年11月25日,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(另案处理)共同预谋抢劫。11月26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从都江堰市建兴路口开始,尾随独自行至该
处的被害人吴某某至外北街古堰春晓小区外,当被害人发现二人的行迹后,罗XX加快步伐,上前强行抢被害人吴某某手提包未果。在争抢过程中,罗XX将被害人
按倒在地,并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部银灰色“小米”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。被告人王某林被当场抓获。 另查明,被告人王某林在现场被控制后,协助公安机关找回被抢手机。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吴某某出具谅解书,对被告人王某林的行为予以谅解。
公 诉机关指控,2014年11月25日,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(另案处理)共同预谋抢劫。11月26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从都江堰市建兴路口 开始,尾随独自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吴某某至外北街古堰春晓小区外,由罗XX采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吴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银灰色“小米3”型手机后逃离,被告 人王某林被当场抓获。 被告人王某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,被告人王某林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林系初犯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林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积极追回违法所得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。
裁判结果:
被告人王某林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(已缴纳) (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